带您了解“进口海运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带您了解“进口海运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有企业反映,由于对海关审价法规不熟悉,而运输相关费用构成也比较庞杂,有时不了解哪些项目是应税的,什么情况下需要向海关申报,从而导致漏报有关费用。今天,小编带大家一同了解一下上述问题。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的条阵 (一)与运输有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与运输有关 1.进口货物的基本运费; 2.进口货物的运输附加费; 3.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 4.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用; 5.运输途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小贴士: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作为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不是通过自身动力进口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二)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利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节点。起卸后的费用不需要申报。 (三)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时的。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对于起卸前的已经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不应重复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提醒】 若同时符合以上三点,运输附加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同的物流代理对于附加费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相关附加费用未包含在运费中,而是由物流代理单独收取,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中。 下面我们用具体案例来给大家做个分析。 案例1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的成交条款为FOB美国主港,单价为80USD个,货物运输至南京口岸完成卸货。 买方除支付货款外,还需向船公司支付基本运费、燃油附加费、低硫附加费等费用,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本案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构成是:FOB80USD个+美国主港运输至我国南京口岸卸货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基本运费、燃油附加费、低 硫附加费等费用)、保险费。 案例2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的成交条款为CF南京,单价为80UsD/个,货物运输至南京口岸完成卸货。除货价外,买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本案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构成是CF80USD个。在CIF或CFR成交方式下,一般来说由卖方承担运输及相关费用,则不用重复申报。但如果实际结算中买方作为运费附加费的支付主体,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完税价格,要主动向海关申报纳税。 三、运输的相关费用该如问申报 (一)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报关单“杂费”栏填报要求: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二)货物放行前补充申报。 分两种方式进行补充申报: 一是:企业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在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时,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二是:企业根据海关通过“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在收到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通过该“系统”的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三)主动披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161号)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小贴士】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涉及到的价格条款、运输条款比较复杂、各种费用的名目较多,纳税义务人有义务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海关完成单证审查工作,从而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如果仍不明确,可以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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